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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二代涉入与家族企业ESG 责任评级

郑智勇,许永斌 经济与管理杂志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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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智勇(1992-),男,福建福州人,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家族企业治理;

许永斌(1962-),男,浙江诸暨人,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家族企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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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郑智勇,许永斌.中央环保督察、二代涉入与家族企业ESG 责任评级[J].经济与管理,2023(6):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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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以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作为准自然实验情境,选取2014 年至2020 年我国3 022 家家族企业,建立多期DID面板模型,研究发现:中央环保督察有利于提升家族企业ESG 责任评级,二代涉入强化了两者间的正向关系。机制分析表明,中央环保督察在宏观层面通过约束效应与监督效应,在微观层面通过声誉价值与社会资本来提升家族企业ESG 责任评级。进一步分析表明,对于“回头看” 地区、低竞争行业的多代控制家族企业,中央环保督察对家族企业ESG 责任评级的正向影响更显著。因此,应从深化家族二代涉入程度、增强家族企业ESG 责任意识和提升家族企业声誉价值三个方面提升家族企业ESG 责任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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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

郑智勇,许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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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发

《经济与管理》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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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央环保督察;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二代涉入;声誉价值;社会资本


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进入双循环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努力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中央颁布了一系列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党的二十大以来,我国在坚持原有生态环境关键制度的基础上,更加强调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环境高水平保护的融合。2014年,《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并引入环境约谈制度,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及时回访,标志着环境监管督查由“督企”向“督政”转变。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提出建立新型环保督察的工作机制。随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强调环保工作的“党政同责”。中央环保督察相对于以往的环境规制措施更加严格,呈现高强制性、高权威性与高持续性的特征,是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由“督企”、“督政”到“党政同责”的创新性变革。一方面,中央环保督察突破行政层级与属地管理的模糊性,利用中央权威,自上而下地充分调动资源进行运动型环境治理。在各地开展“一竿子插到底”的下沉督察,并层层落实环保责任,纠正地方环境政策的执行偏差,以重构央地激励结构。另一方面,中央环保督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公众参与与政社互动,设立专门的举报热线和邮箱,24小时受理被督察地区的环保问题举报。通过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动员效应,从而进一步延续督察成果。总体而言,中央环保督察很好遏制了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政企合谋、形式主义、“一刀切”等困境,在环境治理方面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ESG是一种倡导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当前我国ESG发展总体上较为迅猛。根据《2022中国A股公司ESG评级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共有1 267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较2021年增加351家。其披露率为30.86%,较2021年增长约4%。家族企业作为同时具备家族与企业属性的特殊组织形态,其ESG发展理念表现为可持续发展与合规的价值取向,并且倾向于面向更广泛社区的负责任投资。因此,家族企业ESG责任是一种服务社会、与环境协同发展的责任,本质上是对利益相关者的负责与包容。环境方面,家族企业以绿色创新的方式实现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与“双碳”目标。社会责任方面,家族企业更加注重家族声誉与政治关联,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通过承担社会责任,以维持与政府、媒体、环保组织、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公司治理方面,家族企业努力优化控制权配置,改善治理结构,最终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各维度的深度融合。家族涉入代表着家族干预企业决策的能力,体现着家族所有者的治理意愿。二代涉入是家族二代继承人进入家族企业内部,担任董事长、高管或经理等关键核心职位。二代继承人作为与创始人情感需求不同的个体,在担任家族企业重要角色时,传递着追求长期生存的信号,其ESG的责任行为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因此,本文在考虑二代涉入的情况下,探究中央环保督察对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的影响。具体而言,家族二代继承者相较家族一代创始人在面对中央环保督察时,ESG责任的履行方面有何显著差异,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差异,并且如何去激励家族成员更好地承担ESG责任。这方面的研究内容无疑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与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当前学者从不同方面研究了中央环保督察的实施效果。

环境方面:中央环保督察有效改善了环境质量,提高了环境治理水平。从环境治理过程角度,张明等构建了关于政府和企业两大主体的演化博弈模型,研究发现中央环保督察能够显著减少企业的大气污染排放,但对地方政府表现出监管不足。从环境实施效应角度,康玺等从环境成本的直接效应与绿色创新的间接效应分析,得出结论:中央环保督察的短期环境成本效应大于节能减排效应,总体上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表现为负效应。从环境保护行为角度,吴勋等认为中央环保督察能够持续促进重污染企业的环保投资。

社会方面:中央环保督察倒逼企业适应政府的政策,营造良好的外部声誉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曾嘉认为中央环保督察可以通过完善内部控制质量来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水平。孙晓华等重点探讨了政企关系对环保督察与空气污染治理效果的调节作用,表明合谋型政企关系存在策略性的逃避监管行为。雷星晖等拓展了生态问责的作用情境,发现媒体报道减弱了中央环保督察的实施效果。

公司治理方面:中央环保督察能够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与产业转型升级,最终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黄北辰等通过股价数据研究发现,中央环保督察减少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财务指标却没有显著的变化。黄溶冰等证明了中央环保督察不利于污染企业进行“漂绿”行为,证实了中央环保督察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效果。陈艺妮等通过案例研究,发现中央环保督察通过多方联动、有效协同的压力体系,最终促使案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显著增加且质量显著提升。

从以往的文献可以看出,当前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三个方面,没有系统地综合构建ESG责任评级体系来探讨其影响,更没有结合家族企业的本质进行政策效果评估。因此,本文以中央环保督察作为准自然实验情境,通过构建多期DID面板模型,在考虑二代涉入的情况下,研究中央环保督察对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的影响,以最终实现家族企业的基业长青与可持续发展。

本文的研究贡献在于:第一,内容创新。本文采用多期DID模型,探讨了中央环保督察对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的政策实施效果,填补了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在政策评估方面的理论空白。第二,视角创新。本文在考虑二代涉入的情况下,试图深化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创新性地构建中央环保督察、二代涉入与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三,机制创新。本文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解释中介机制,宏观层面体现为国家权威的约束效应与公众参与的监督效应,微观层面体现为家族企业的声誉价值与社会资本,机制分析全面深刻,为两者间的理论研究开辟了崭新的思路。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中央环保督察与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

中央环保督察在调适央地环境责任的同时,还嵌入政府、企业和公众互动形成的关系网络,可以认为是命令控制型与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工具的结合体。ESG责任评级是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综合性评估,揭示了绿色创新的本质。理论上,遵规成本说认为,环境规制会增加治理成本,压缩盈利空间,对企业的研发投资产生挤出效应与约束效应,不利于绿色创新。波特假说认为,环境规制短期内弥补市场缺陷,长期能够刺激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其带来的收益弥补了短期成本的上升,进而提升自身竞争力,产生创新补偿效应。可见,中央环保督察与ESG责任评级之间可能存在某种逻辑联系。

中央环保督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遵循了环境权威主义逻辑。地方官员由党中央逐级任命,与中央政府形成了逐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按照执政期内的政绩考核标准,自上而下地遴选领导干部,地方官员有计划地安排建设任务,以完成上级下达的政绩考核目标。地方官员同时也面临着自上而下的标尺竞争效应与晋升锦标赛激励,作为信息优势方的中央政府面临着经济增长与环境治理两类目标,作为信息劣势方的地方官员有动力通过经济增长获得选拔晋升,而对环境治理关注不足。当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以后,如果辖区发生群众举报的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官员将受到严厉问责。因此,地方官员往往为了迎合中央的环保考核要求,与辖区内的微观企业形成合谋,出现策略性的排污行为。中央环保督察通过国家的卡里斯马权威形成威慑效应,短期内调动大量的资源和精力,自上而下地纠正激励结构倒错等问题。同时,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提升公众的环保参与程度,构建以公众为支撑的长效治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总体而言,中央环保督察以约束效应与监督效应促进了地方政府积极落实环保责任,主动参与环境治理,为实现地区的绿色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本文从声誉价值和社会资本两个方面来探讨中央环保督察对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的影响。

1.声誉价值。Zheng et al.认为命令型环境规制下,家族企业注重发展与政府的外部利益联系,建立良好的家族声誉与企业形象。中央环保督察作为以中央政府为主体的规制工具,家族企业ESG责任的履行能够产生积极的声誉激励,更好地维持与传承社会情感财富,实现基业长青与可持续发展。具体主要表现为三点:(1)家族声誉。家族企业的管理者与股东具有天然的情感联系,其ESG责任行为往往是自发性的,更加注重家族的社会情感财富保护,建立积极家族声誉和企业形象。(2)公众声誉。家族企业可以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的监管标准,向公众提供差别化的绿色产品,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和认知度,获得持续性竞争优势。(3)外部声誉。家族企业在中央环保督察下,积极构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持久关系和共同获益,以获得规制合法性。良好的声誉提升了家族企业在利益相关者心中的形象,因此家族企业会尽量减少污染水平,努力承担ESG责任,提升ESG责任评级。

2.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体现个人资源动用能力的特殊资产,家族企业通过社会资本加速了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融合。同时,它传承难度高、具有较强的个体依附特征,是实现家族企业顺利代际传承的重要因素。中央环保督察下,家族企业ESG责任的履行能够巩固并发展家族企业与中央政府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资本充分流动,提高家族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具体来看,一方面是创始人的社会资本。创始人将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嵌入到企业的商业网络中,从而获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独特资源。家族企业ESG责任行为能够有效提升创始人获取稀缺资源的能力,增强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是二代接班人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作为特殊资产在代际传承过程中存在很高的转移成本,且其损耗在创始人管理关键职位、企业管理权由一代向二代传递时最为明显。家族企业ESG责任行为能够帮助二代构建权威合法性、获得信任和认可,进行更多长期的资源配置。丰富的社会资本为家族企业的转型升级与传承发展“搭桥铺路”,家族企业会积极履行ESG责任,提升ESG责任评级。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中央环保督察有利于提升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

(二)二代涉入的调节作用

二代家族成员涉入企业是复杂且不确定的过程,伴随着权力的转移与文化制度的改变,同时向外界传达了家族企业希望实现代际传承的愿望。家族所有权本质上体现了家族所有者物质资本的财产所有权,家族二代所有权涉入致使家族二代拥有更加集中的控制权。首先,二代继承人获得更多的所有权,有更加强烈的动机监督管理者,避免管理者在职消费导致的过度投资,同时减少了家族企业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利益攫取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第一类和第二类委托代理矛盾。家族控制意愿会因利他主义行为而更受到重视,在中央环保督察下,二代继承人受利他主义动机驱动,增强了内心归属感与家族忠诚度。强烈的情感维系驱使着二代继承人将致力于采取积极的ESG责任行为,帮助家族实现社会情感财富的持续积累。其次,二代继承人获得更多的所有权,意味着赋予了家族二代更多的自主决策权,保证了代际传承期权力的平稳过渡,有利于提升家族二代的权威合法性。在中央环保督察下,二代继承人更加注重以家族为中心的目标,通过履行ESG责任行为,表明自身追求基业长青的意愿。最后,二代继承人获得更多的所有权,在中央环保督察下,向中央传达出长远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信号,有助于从中央政府获取关键性的稀缺资源,维护家族企业的形象和声誉,赢得核心竞争优势。

家族管理权反映了家族管理者对企业资源的利用情况,家族二代管理权涉入导致二代管理者与家族企业之间的情感联系更加紧密。首先,二代家族成员涉入企业管理,反映了家族企业长期生存的意愿,在投资决策方面具有更加长期的导向,而承担ESG责任增加了家族企业跨代生存的可能性。因此,在中央环保督察下,二代管理者会更加积极履行ESG责任。其次,二代管理者具有更丰富的管理知识与更广阔的决策视野,受到多元文化价值观的影响,为家族企业带来新的信息、知识和思想多样性。因此,在中央环保督察下,二代管理者对于ESG责任的履行具有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最后,二代家族成员参与管理,使得家族企业处于家族跨代成员的“共同共事期”,促进了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趋同,双方往往以合作的方式减少认知差异,培育了二代管理者的心理所有权,从而增强ESG责任意识。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二代涉入强化了中央环保督察与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的正向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构建理论与实证框架,如图1所示。

四、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考虑到2014年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标志着环境监管督查由“督企”向“督政”转变。因此,本文以2014年至2020年为研究区间,收集了我国3 022家沪深A股上市家族企业。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性,本文对数据进行了如下筛选:选择研究区间内的家族企业共14 760个研究样本;剔除样本期间内经营状况异样的ST、* ST和SST公司;剔除重复年份的研究样本;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和99%的Winsorize处理,并在企业层面上进行Cluster聚类标准误以减小异方差,得到2014年至2020年的14 510个研究样本。

(二)变量选择

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本文手工收集了2014—2020年上市家族企业和讯网社会责任报告数据,从环境责任(E)、社会责任(S)与公司治理责任(G)三个方面构建ESG评级体系,各项分别设立二级和三级指标对家族企业ESG责任进行全面的评价得分(见表1)。

中央环保督察。本文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是否发生督察组首次进驻,是则Post=1,否则 Post=0。同时,本文按照最新行业分类标准判断是否属于重污染企业,是则Treat=1,否则 Treat=0。

二代涉入。本文分别依据董事长是否由家族二代成员担任与总经理是否由家族二代成员担任作为二代涉入程度的判断标准。

约束效应与监督效应。本文通过环保处罚案件数与两会环境提案数来衡量约束效应与监督效应。

声誉价值。本文通过构建声誉价值评价体系(见表2)进行因子分析,计算出企业声誉得分,并按照从低到高分为十组,每一组依次赋值为1至10。

社会资本。本文按照政治资本、商业资本与学术资本三大维度构建社会资本评价体系(见表3),并相加汇总度量出社会资本得分。

本文变量说明如表4所示。

(三)模型设定

为验证假设H1中央环保督察对家族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本文构建了DID基准回归模型:

为进一步验证假设H1关于二代涉入的调节作用,本文构建了调节效应模型: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与均值差异检验

如表5所示,中央环保督察的政策变量(DID)的样本均值为0.312,说明31.2%的家族企业受到了中央环保督察的政策影响。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ESG)的均值(中位数)为20.592(21.390),总体上呈正态分布。如表6所示,政策实施后ESG的均值(20.709)大于政策实施前ESG的均值(20.333),且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中央环保督察的实施,显著提升了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

(二)基础回归

表7是模型(1)和(2)的基准回归结果。可以看到,无论是否考虑控制变量,DID的估计系数分别在5%和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促进了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究其原因,一方面,家族企业面对中央环保督察时,往往会自发履行ESG责任,以提升社会声誉,获得更多的外部利益与政治关联,积累更多的社会情感财富,与家族企业以家族声誉、长期导向和兼顾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利益为首要目标相一致。另一方面,家族企业在中央环保督察下,通过ESG责任的积极履行,更好地巩固并延续社会资本,在提高创始人通过社会关系获取稀缺资源的同时,也能进一步在代际传承中构建二代继承人权威合法性。结论支持H1

(三)调节效应回归

表8是模型(3)和(4)的调节效应回归结果。可以看到,无论是否考虑控制变量,DID与二代涉入的交乘项系数分别在5%和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二代涉入强化了两者间的正向关系。原因在于所有者涉入相对于管理者而言,涉入程度更高,情感价值依附于所有权控制。家族二代所有者涉入,更加凸显了家族期望通过企业所有权进行传承的实现形式,因此家族对企业的依赖性就越强,造成家族成员对企业的心理依恋,将企业视作“我们自己的”企业。家族二代管理者涉入为家族企业带来创新活力与成长潜力,形成利益趋同与家族效应。因此,二代涉入让中央环保督察下的家族企业具有更加长远的战略导向履行ESG责任行为。结论支持H2

(四)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如图2所示,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实施前两期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说明平行趋势假设成立,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政策实施第一期开始,回归系数显著正相关,说明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实施后明显提升了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

2.安慰剂检验。本文为保证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的提升是受到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的影响,采用安慰剂检验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方法一:在变量year中随机抽取30个数据依次作为这30个省份的政策时间,并循环回归500次。方法二:将数据按照省份分组,然后在每个省份内的year变量中随机抽取一个年份作为其政策时间,并循环回归500次。如图3所示,随机估计值在0附近,且近似服从正态分布,说明随机生成的政策时间不具备政策效应,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对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的促进作用是真实存在的。

3.其他稳健性检验。(1)本文考虑到中央环保督察只针对具有ESG评级的家族企业产生政策效果,为克服样本自选择问题,采用PSM-DID样本匹配方法进行1:1近邻匹配,匹配后变量的标准差基本不显著,匹配结果良好,回归结果0.922*(1.840)依然稳健。(2)考虑到政策的滞后效应,本文采用因变量滞后一期进行回归,发现结论1.028**(2.040)依然不变。(3)本文更换了因变量的衡量指标。将因变量替换为采用润灵环球ESG评级体 

系测算的ESG投资得分,结果0.290* (1.730)依然稳健。(4)本文为排除“去产能”政策干扰,剔除样本中属于钢铁、煤炭、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煤电等六大去产能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重新估计,研究结论1.545***(2.890)保持不变。

六、机制分析

在宏观层面上,中央环保督察以“党政同责”的威慑性层层压实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在提高规制强度的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合规压力,表现为约束机制。同时,中央环保督察通过政社互动的群众监督确保督察成果的持续性,表现为监督机制。在微观层面上,家族企业为了提高自身声誉价值并延续社会资本,在中央环保督察下往往会更加积极地履行ESG责任行为。由表9可以发现,中央环保督察宏观层面上通过约束机制与监督机制来提升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微观层面上通过提升家族企业声誉价值并发展社会资本来提升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

七、进一步分析

首先,考虑到中央环保督察在2018年通过设立“回头看”督察机制,展开对20个省份的环境整改落实情况持续追踪反馈。因此,将样本划分为“回头看”与“非回头看”地区进行分组回归。其次,考虑到面对中央环保督察,不同行业竞争下的家族企业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存在较大差异。在高竞争行业中,家族企业更多地考虑声誉价值和社会资本流动性,通过主动提升ESG责任评级来获得竞争优势。在低竞争行业中,家族企业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与较高的利润水平,缺乏ESG责任担当的意愿。因此,本文采用价格成本差额(PCM)来表示市场集中度,以衡量行业竞争程度,将样本划分为“高竞争行业”与“低竞争行业”进行分组回归。最后,考虑到多代实际控制的家族企业相对于一代实际控制而言,具有多元的文化价值观与长远的决策视野,更加注重社会资本的代际传承。因此,将样本划分为一代实际控制与多代实际控制进行分组回归。

如表10所示,对于“回头看”地区、低竞争行业的多代实际控制家族企业而言,中央环保督察对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的正向影响更显著。主要原因是:(1)“回头看”地区在中央督察组持续追踪监督下,减少了地方政府与家族企业之间的策略性合谋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倒逼家族企业积极履行ESG责任。(2)低竞争行业无法利用垄断优势获得排污特权,只能迫于合规的压力履行ESG责任,高竞争行业由于同类竞争者较多,ESG责任的履行也可能是基于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并非仅仅由于中央环保督察的外生冲击所致。(3)多代实际控制的家族企业更加职业化,创新文化导向更强,因此更加积极承担ESG责任,提升ESG责任评级,从而向“百年传承”的发展目标迈进。

八、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作为准自然实验情境,选取2014年至2020年我国3 022家家族企业,建立多期DID面板模型,研究发现,中央环保督察有利于提升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二代涉入强化了两者间的正向关系。机制分析表明,中央环保督察在宏观层面通过约束效应与监督效应,微观层面通过声誉价值与社会资本来提升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进一步分析表明,对于“回头看”地区、低竞争行业的多代控制家族企业,中央环保督察对家族企业ESG责任评级的正向影响更显著。

鉴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深化家族二代涉入程度。深化家族二代涉入程度能够形成更强的凝聚力,充分发挥利益一致的利他行为。家族企业在传承所有权的同时,还应该考虑二代继承者的胜任能力,在“任人唯亲”与“任人唯贤”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其次,增强家族企业ESG责任意识。家族企业需要努力维护与政府的外部利益联系,积极地应对中央环保督察的约束效应与监督效应,以更强的ESG责任动力来巩固组织合法性地位。最后,提升家族企业声誉价值。声誉激励作为隐性激励机制,其自身的信息传递作用,能够提供正向强化与负向惩罚机制。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下,家族企业应最大限度地调动自身积极性,提升声誉价值,从而更好地获得政府稀缺的资源红利。同时,提高社会资本的可传承性,发展自身与动态环境相协调匹配的社会资本,最终实现家族企业的基业长青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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